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覆盖范围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年度为每人元(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享受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我市个人缴费额的60%(年为90元)计入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其余40%(年为60元)与政府补贴(年为元)计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门诊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等医疗费用的报销。
2、住院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元70%
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0元63%
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元55%
元以上75%
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0元53%
0元以上72%
医院
0
0-元50%
元以上68%
省外
0
0-元50%
元以上68%
备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民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收一次起付线。特别说明一下,对于符合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参保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参保居民因病需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院、医院、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在本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报销时不降低比例)。在区内或省、医院住院的,出医院的居民报销窗口办理结算。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到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所需材料有:
⊙住院发票(收据联,含财政监制章,名字与身份证一致)
⊙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盖章)
⊙出院证(盖章)
⊙诊断证明(盖章)
⊙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首页部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如CT、脑电图等,医院在首页部分加章、其余部分加盖骑缝章
⊙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一个治疗周期超过3个月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患者本人工商银行卡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A4纸):复印件空白处清楚准确写明卡号及户名以及联系电话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A4纸)
⊙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A4纸)
⊙当年医疗本复印件1份(A4纸)
⊙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父母享受报销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
覆盖范围
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且申请鉴定通过的参保居民。
病种范围
1、普通病种8个:
(1)重症糖尿病(非I型糖尿病);
(2)结核病(非耐多药);
(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5)II度以上心衰;
(6)II期以上高血压;
(7)脑瘫;
(8重性精神病。
2、即时办理病种,即“绿色通道”病种7个:
(1)慢性病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异体脏器移植;
(3)恶性肿瘤;
(4)慢性肝炎肝硬化;
(5)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限脑血管支架置入手术);
(6)II度以上心衰(限冠脉搭桥手术、冠脉支架、人工瓣膜、心脏起搏器置入手术);
(7)系统性红斑狼疮。
注:即时办理病种(“绿色通道”病种)。随时办理,节假日除外。
申请鉴定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整的相关病史资料,包括近两年内住院病历及住院期间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需医疗机构加盖印章);X光片、CT片、MRT片、心电图等检查报告及近期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
4、当前日期的诊断证明1张。
享受待遇
门诊重症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月度限额结算,由统筹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
门诊重症慢性病限额结算病种范围及标准
序号
病种名称
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元)
1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非透析治疗)
2
重症糖尿病
(非I型糖尿病)
3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4
结核病
(非耐多药)
5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6
慢性肝炎肝硬化
(非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7
II度以上心衰
8
II期以上高血压
9
重性精神病
10
脑瘫
备注:恶性肿瘤、异体脏器移植、慢性肝炎肝硬化(仅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系统性红斑狼疮4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治疗、按项目结算、不设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慢性病费用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合并计算,超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
覆盖范围
符合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且申请鉴定通过的参保居民。
病种范围
我区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两类病种,共43个病种。
(1)住院病种33个
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3.儿童先天性间隔缺损
4.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5.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
6.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7.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
8.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
9.主动脉缩窄
10.法乐氏四联症
11.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
12.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
13.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14.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
15.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
16.唇裂
17.腭裂
18.乳腺癌
19.宫颈癌
20.肺癌
21.食管癌
22.胃癌
23.结肠癌
24.直肠癌
25.急性心肌梗塞
26.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27.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
28.耐多药结核病
29.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
30.尿道下裂
31.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
32.发育性髋脱位
33.脊髓栓系综合症
脊髓脊膜膨出。
(2)门诊病种10个
1.终末期肾病
2.血友病
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4.I型糖尿病
5.甲状腺机能亢进
6.耐多药肺结核
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
9.非小细胞肺癌
10.胃肠间质瘤
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定点救治。享受重特大疾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1)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其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原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