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即将进行整体搬迁,为方便广大患者,从即日起开始进行年门诊慢性病审批。
门诊慢性病是指不需要住院,但需要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以下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可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病种暂定为以下两类:
一、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I类病种)
1.结核;
2.脑卒中后遗症;
3.肝硬化;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恶性肿瘤放化疗;
6.血友病;
7.器官移植(肾、肝、心脏)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8.疑难重医院门诊确诊;
9.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费用。
I类门诊慢性病每6个月为一个治疗期,按照住院管理的方式门诊开药,治疗期内不允许更换认定医疗机构。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有效费用88%,在职职工有效费用85%,居民报销比例为有效费用55%,第一次扣除起付线,第二次扣除起付线元。
参保居民办理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医疗费用每年初可在以下两种结算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结算方式:按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效金额85%的比例支付;按定额结算,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为每月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元,个人承担元。
二、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Ⅱ类病种)
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系统性红斑狼疮;
4.干燥综合症;
5.硬皮病;
6.强直性脊柱炎;
7.类风湿性关节炎;
8.I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
9.甲亢;
10.股骨头坏死;
11.癫痫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
13.肺心病;
14.帕金森氏病;
15.肾病综合症;
16.精神类疾病;
17.子宫内膜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
18.乳腺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
19.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限职工);
20.糖尿病(居民两病);
21.高血压(居民两病)。
Ⅱ类门诊慢性病1年为一个治疗期,治疗期内不允许更换认定医疗机构。城镇职工Ⅱ类门诊慢性病中,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元,肾病综合症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年元,其他病种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Ⅱ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每人每年0元,糖尿病(居民两病)治疗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元,高血压(居民两病)治疗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为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
Ⅱ类门诊慢性病第一季度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季度以后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2个月×实际用药月数
年审批通过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需提交近三月的相关检验检查单、疾病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职工)等资料。
年审批但I类病种超过5日未按规定进行治疗,Ⅱ类病种超过1个月未按规定进行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2个月以上的,须重新进行认定。
新申请门诊慢性病的患者,需提交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职工)等资料。
审批人员类别:有意将门诊慢性病审批医院的慢性病人员。
审批开始时间:年12月22日
审批地点:门诊楼二楼西侧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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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