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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6 1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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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都安县协管员的罪犯昨日伏法


5月5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俊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立即执行。


2008年1月25日下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的无业青年陈俊崇,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街某服装店盗窃时,被店主发现和追赶,后被巡警抓获,并被移送都安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审查处理。次日凌晨2时许,陈俊崇要求上厕所,负责看管的协管员韦昌发打开陈俊崇右手的手铐让陈去厕所。陈俊崇返回值班室后,抓起从其收缴后放在值班室办公桌上的一把“啄木鸟”尖刀,朝韦昌发胸部等处连捅四刀后逃离现场。韦昌发被捅后不幸身亡。


2008年2月4日,陈俊崇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俊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俊崇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俊崇因盗窃违法行为被抓获后送派出所审查处理期间,持刀将负责看守的协管员捅死后逃跑,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陈俊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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