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您的健康是家庭美满的保障,孩子的健康是明天的希望,而父母的健康更是子女的福气,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建立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全区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切实做好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我区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
缴费标准
年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元。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不再缴纳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资助。
二
征缴期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限为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参保居民应在征缴期限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
参保范围
在源汇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一)农村居民;(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五)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可凭其父或母身份证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7日内到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当年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年按照居民个人正常缴纳医保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
医疗待遇
(一)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保障对象:所有参保城乡居民)
1
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9种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二期及以上高血压、冠心病(非隐匿性)、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重症精神病;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综合征、终末期肾病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前15种病种的保障对象为普通城乡参保居民,全部19种病种的保障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限范围用药的原则管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项目中个人首付部分后,普通城乡参保居民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农村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8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可享受多种慢性病待遇。
2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元报销比例70%,元以上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元报销比例63%,元以上报销比例83%;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3%,元以上以上报销比例72%。省内转诊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元报销比例53%,元以上报销比例72%;省内转诊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元报销比例50%,元以上报销比例68%;省外转诊起付标准为元,-元报销比例50%,元以上报销比例68%。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城乡居民如果患以下68种重特大疾病,其中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35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Ⅲ/Ⅳ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肝癌、甲状腺癌、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癌、小淋巴细胞淋巴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其中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住院重特大疾病病种按规定享受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被认定为住院重特大疾病的,按限价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被认定为门诊重特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员(对象见上)按85%的比例报销,其他人员按80%的比例报销。
(二)
大病保险政策
(保障对象:所有参保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其中:1.1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农村贫困人口合规自费住院费用超过0.55万元的大病报销比例:0.55万-5万元(含5万元)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85%,10万元以上95%;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三)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保障对象:所有城乡参保困难群众)
凡是我区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能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元(含元)部分按30%报销;-元(含元)部分按40%报销;—00元(含00元)部分按50%报销;00—0元(含0元)部分按80%报销;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四)
医疗救助政策
(保障对象:所有城乡参保困难群众)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元。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费费用,按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五)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商业保险政策
(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源汇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住院,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后剩余的合规自付费用部分,再按照省级医疗机构30%、市级医疗机构40%、县(区)级医疗机构50%、乡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报销,上不封顶。
(六)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用于报销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报销,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元。
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已经开始了,为了您的健康,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愿您的元钱为他人献出一份爱心,为自己及家人换来一份安心和保障。最后祝全区广大城乡朋友们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源汇区医疗保障局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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