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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这几种疾病纳入四川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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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通知》于年7月1日执行。

对上述疾病,全省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上述疾病,经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符合疾病认定标准的,按参保地规定申报登记。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治疗上述四种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参保地现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报登记后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相关门诊费用,可在符合条件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省外就医目前暂不支持直接结算,其在安置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在有效时间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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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

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一、强直性脊柱炎

(一)认定标准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级。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放射学检查:X线或CT或MRI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二、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6)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

(7)胸水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三、耐多药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1.肺结核确诊病史;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及药敏检查报告单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单。

四、重度骨质疏松

(一)认定标准

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

原标题:《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这几种疾病纳入四川省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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