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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麻导致截瘫,做两次司法鉴定一个为全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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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7月9日-年8月27日,王某某因“高热、头痛、呕吐3天,神志不清1天”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出院医嘱建议至市三院神经外科行脑脊液脑室腹腔分流手术。年11月5日,王某某主诉“肛门部肿物反复脱出2年加重伴便血1天”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便血,其他诊断为:混合痔、脊髓占位病变、脑积水等病。入院后于11月16日,在骶管麻醉下行混合痔外剥内扎、内痔注射套扎术。术后出现双下肢感觉、运动障碍、二便障碍等情况,医院进一步诊治。年2月14日,王某某转至中国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截瘫。年7月6日,王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急性截瘫、神经源性直肠、糖尿病神经源性膀胱炎、脊髓损伤、脑积水等病。

原告(王某某)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某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在对原告行痔疮手术的过程中,未考虑到原告患有结核性脑膜炎的病史,对原告进行硬膜外麻醉,导致原告遭到脊髓损伤,造成原告双下肢瘫痪、二便不能自理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应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原告王某某诉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及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我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庭审当中,我院申请专家鉴定人马某出庭接受质询。我院认为,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够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对本案应重新进行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等鉴定,最终以公正的鉴定结果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被告在年11月16日为原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断正确,实施的麻醉符合麻醉学临床操作常规,相关的证据我们将在庭审过程中提供给法庭。原告手术之后以及手术之前所表现的原有疾病的情况,包括二便失禁,还有双下肢运动感觉异常,这是原发疾病造成的。我院申请法院调取了年原告在某市结核病院发生结核性脑脊髓膜炎,当时形成的原始病历已经可以确认从年开始,原告就存在上述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症状和病情表现,目前的状况应该是原发疾病的自然转归和演变与被告实施骶管麻醉无关,并且被告实施麻醉并没有造成原告任何身体损伤和健康,并没有造成任何影响。我院同意按照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报告伤残等级、责任程度、护理期、营养期等结论作为赔偿标准对原告王某某予以赔偿。

司法鉴定

经原告申请,医院司法鉴定所于年6月21日出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麻醉师术前查房不仔细,在术前腰椎MR示脊髓存在异常信号,提示病变的情况下,违反医学上的麻醉禁忌证相关规定,采用骶管麻醉进行麻醉等过错。致被鉴定人王某某目前遗留双下肢肌力2级,二便失禁,该过错与患者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责任。医院司法鉴定所同时作出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意见(不详述)。

因法院经审查医院司法鉴定所在对王某某查体时只有一名鉴定人员在场,无其他鉴定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场,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准许重新鉴定。

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年9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病历记录不规范,术后观察不全面、不及时的不当行为,医院的不当行为在被鉴定人王某某目前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考虑以轻微作用为宜;2、同时作出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的鉴定意见(不详述)。3、关于本案委托事项“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持有异议,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查体时只有一名鉴定人员在场,无其他鉴定人员及工作人员在场,且事后未对此作合理说明,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故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医院司法鉴定所已经收取的鉴定费.00元应退还原告王某某。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或合理异议理由鉴定程序违法,故本案依据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院的不当行为在被鉴定人王某某目前不良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考虑以轻微作用为宜,结合双方意见及原告自身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医院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7月5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共计.83元。

笔者提醒

1.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程序违法,是重新鉴定的最佳理由,应该是属于第(5)点情形。

2.哪个鉴定意见合理?

患者14年前诊断有结核性脑膜炎,术前腰椎MR示脊髓存在异常信号,存在占位,应为结核病灶,如果影响穿刺点,属于麻醉禁忌,但麻醉医生视而不见,违反腰麻禁忌症,导致患者截瘫。这属于违反原则性问题导致患者医疗损害,鉴定承医院难以接受,但主要责任是很合理的,林律师认为第二家鉴定机构不参考第一家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考虑麻醉禁忌,不考虑患者损害的可避免性,医院术后处理不到位的过错,鉴定为轻微责任,显失公平。

3.为何鉴定意见相差那么大?

司法鉴定结论的不可预测性是医疗损害案件处理最大的风险之一,这是因为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所导致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都是法医出身,没有临床经验,而某些鉴定人又不按法律规定请相关专业专家会诊(这一点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得最好,每次听证会有7个专家到场),从而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专业性。国家要建设法治社会,在这一块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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