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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长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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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长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长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集中征缴时间为:年10月8日至11月8日。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主要包括长垣户籍的城乡居民、各类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及长期在长垣居住的非长垣籍居民。二、缴费标准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各级财政补贴每人每年元。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由民政局全额代缴;重点优抚对象由退伍军人事务局全额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除以上五类特殊人群外,其他贫困人员每人缴费30元,县财政代缴元。

三、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可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生育保险、新生儿保险、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大病医疗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可以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报销15万元。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医院住院起付线降低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

2、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40%比例报销,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60%。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为最高元。原有家庭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报销时先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再使用门诊统筹资金,直至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完毕。

4、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分娩同时有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按普通住院结算。

5、新生儿报销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6、重特大疾病报销政策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将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苯丙酮尿症、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Ⅲ/Ⅳ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瘤、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瘤、肢端肥大症35个门诊病种和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33个住院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在年—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7、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大病保险一年最高可支付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1万元的,即可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累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报销。花费在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花费在10万元以上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在一个年度内最高可支付55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向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8、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政策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可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元(含元)报销30%;—00元(含00元)报销40%;00—1元(含1元)报销50%,1—0元(含0元)报销8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以上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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