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洞头区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及《洞头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全区残疾人可享受困难生活补贴、重度护理补贴、康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福利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1.免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具有洞头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12月份携带残疾证到所在村居参保。
残疾人特殊救助
残疾人特殊救助
残疾人特殊救助
题
住院补贴:经医保报销和商业保险赔付、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医疗(康复)和生活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元(含)以上的,按比例分档予以救助,最高救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2万元。
门诊补助: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元(含)以上的,按1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救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2万元。
2.免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持证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初次申请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到所在村居申请。
3.公共责任险
残疾人服务性机构,机构内服务残疾人数达到10人以上。购买残疾人公众责任险,给予不高于元的补贴,凭购买发票到区残联领取补贴。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对象为具有洞头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本人已向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对本人已向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本人已向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补助标准:具体补贴事项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