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和谐中国要拆除“社会墙”
汪玉凯 郭于华 一段时间以来,从南京的“彭宇案”,到杭州的“飙车案”;从“被就业”、“被增长”等“被”字句式,到对一些“听证会”的批评质疑,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社会对政府有关部门,表现出种种猜疑、隔膜和不信任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社会墙”。 对“社会墙”,首先要有理性判断。“社会墙”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社会墙”的背后,既有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滋生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也有一些政府部门与民争利使政府的形象受损;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关注经济利益而出现的见利忘义,也有社会成员缺乏安全感对社会产生的高度紧张;既有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贫富群体之间的情绪对立。 “社会墙”背后,一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公平公正问题;二是社会道德对社会的约束力问题。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是决定一个时期政府与公众关系最核心的指标。如果少数部门利用政策制定权,谋取各种小团体利益;如果公众权益在权力干预下,屡屡被“合法地”侵害,那么就很容易导致社会不信任的产生。从社会道德对社会的约束力看,任何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在法律之外,必须要有社会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节。一旦社会道德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约束力,就可能导致基础社会秩序被撕裂。“社会墙”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公共政策制定公平缺失与社会群体互不信任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一方面,信任缺失一旦被放大,就会使政府面临公共治理的困境;另一方面,社会成员的互不信任,也有可能加剧社会的离散感,使重构社会基础秩序的难度加大,对政府正常的权力行使构成威胁。 “没有信任就不会有有效的改革”,在下一个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能否拆除“社会墙”,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其他转型的实现,关系到中国的整个现代化进程。*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解决社会信任问题的根本方向。具体而言,社会建设至少应包括或可始于三个基本面向:首先是信息透明,有畅通的信息渠道才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真相的权利;有真相才有信任。其次是利益表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意。第三是制约权力,这是最有效的重建信任的机制。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的重心在于“社会”。(作者分别系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教授,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摘编自1月14日《人民》对二人的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