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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当事人高额赔偿要求被驳回


新华郑州1月28日电(李丽静)1月28日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双方质证,1月26日,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死刑保证书”当事人李怀亮147万元的国家赔偿要求,维持此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98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同年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多次判决。2013年4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平顶山市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同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要求国家赔偿增至147万元。


    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至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平顶山中院作出的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同时,法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另外,平顶山市中院为李怀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已经履行,故对李怀亮提出的再次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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