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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后出现截瘫,起诉索赔800万,最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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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因“孕2产1,孕39+4周,无产兆”医院待产,甲医院收住院后,次日在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麻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下一足月男婴,术后李女士出现下肢无力,右脚不能向上弓脚背,腰部疼痛难忍,医生查看患者后,诊断为脊髓神经损伤。医院治疗20天无效后,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诊断:产后出血、脊髓神经损伤。之后,医院治疗。二年后,医院就诊,完善辅助检查后,诊断为:马尾神经损伤、截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二便功能障碍等。李女士一家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给李女士造成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万元,甲医院则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一家支付医疗费和返还借款共计万元。

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刘女士提交了鉴定申请,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时,甲医院陈述称李女士存在脊柱轻度侧弯,给麻醉带来了困难,最终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单纯脊柱轻度侧弯不是蛛网膜下腔阻滞的禁忌症,甲医院未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没有排除脊柱畸形是否合并脊髓畸形,在应该知晓被鉴定人存在脊柱畸形且在没有排外麻醉禁忌症的情况下,直接选择蛛网膜下腔阻滞的麻醉方式不慎重,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脊髓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70%,在伤残等级评定上,认为目前其遗留的后遗症为:双下肢瘫(左下肢左下肢肌力Ⅳ级,右下肢肌力Ⅲ级),符合七级伤残标准。因为鉴定周期的原因,李女士认为康复效果不明显,且身体状况继续恶化,鉴定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已明显偏低,故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8个月后,乙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意见为:李女士截瘫(双下肢肌力Ⅰ级)构成一级残疾。

收到鉴定意见后,一审法院根医院赔偿李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甲医院提交了《医院投诉乙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证明乙鉴定中心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已被责令进行限期整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新合议庭认为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程存在瑕疵,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释明,双方均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李女士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医院的反诉请求,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若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应向李女士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

之后,原被告双方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因此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甲医院的反诉请求同样建立在鉴定结论基础上,由于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反诉请求也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除了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不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还掌握着相关的证据材料,具备较强的证据能力,患方想要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平衡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医方主张不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患方存在不配合医方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以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方面的证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是在实际中,滥用延长鉴定时限导致诉讼周期过长的现象普遍存在,医疗纠纷的鉴定在6个月内能完成鉴定的都很少。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医患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

本案中,由于乙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被责令整改,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自然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此时,作为原告的李女士应当提交新的鉴定申请,否则就会被判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实本案直接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其实是值得商榷的,甲鉴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仅仅是对伤残等级问题有争议,法院根据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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