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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01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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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8日从市残联获悉,《十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明确,将重点对全市范围内的0—14周岁残疾儿童进行救助。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我市制定《十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按照“抓早抓小、分类补贴、应补尽补”原则,将对全市范围内0—14周岁残疾儿童实行康复救助。

记者了解到,康复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十堰市户籍或居住证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若因年龄原因未办理残疾人证的,需有资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有资质的定点机构评估、诊断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符合相应救助项目规定的年龄。

救助分类和救助标准如下:

实施手术类。视障类——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单眼一次性补助元(限一次手术)。术后视觉功能训练每人不超过元/年。

肢体类(不含脑瘫)——脊柱裂、多指(趾)、并指(趾)、脊柱及骨性胸廓先天性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等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有康复潜力的;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予以救助后的自付部分,一次性给予—0元补助,术后康复训练费每人不超过1元/年。具体补助标准:自付费用超过元、小于元(含)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元;自付费用超过元(不含)的,在补助元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按自付费用的7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为0(含)元。

脑瘫类——因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有手术适应症的,矫治手术费每人不超过0元/年。若经医保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予以救助后不足0元,据实全额救助。术后康复训练救助每人不超过1元/年。

康复训练类:针对听力言语障障、脑瘫(含中枢协调性障碍)、孤独症谱系发育障碍、智力发育障障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给予救助。其中:0—6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人/年;7—10岁受助儿童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年。

辅助器具适配类:可根据受助儿童需求适配辅具2—3件1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其分类救助标准,按中残联《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适配目录》执行。

救助流程为:自愿申请、审核确定。残疾儿童监护人(照顾人、委托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十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县市区级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

据悉,市残联将以4月2日自闭症日为节点,在我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十堰晚报秦楚网记者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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